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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的认定 编辑:王训律师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买强卖商品的;

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立案追诉依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 号),安徽省公安、法院、检察院办理强迫交易案件,统一适用该国家追诉标准,“情节特别严重” 无全国统一司法解释,安徽地区结合数额、手段、后果、社会影响综合裁量。

二、犯罪构成要件(安徽司法实务认定要点)

(一)客体

双重客体,一是正常市场交易秩序;二是交易相对方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交易自主选择权。本罪必须发生在交易、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交易对价是基础特征,完全无对价占有财物,一般不认定本罪。

(二)客观方面

手段:暴力、威胁,含软暴力

暴力:殴打、推搡、围堵、扣押物品、损毁财物等,不以重伤为必要,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即可;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论处。

威胁:言语恐吓、曝光隐私、利用职权设置障碍、阻挠施工经营等。

软暴力:纠缠滋扰、聚众造势、围堵上门、恶意骚扰,持续性胁迫,实务中安徽多地法院将工程、建材市场聚众施压、物业以审批权限胁迫商户接受服务认定为本罪威胁手段;普通商业口角、谈判争执、轻微情绪对抗,未压制对方意志,一般不认定犯罪手段。

法定五类行为:强买强卖商品;强迫提供 / 接受服务;强迫参与或退出投标拍卖;强迫转让、收购资产;强迫参与、退出特定经营活动。

(三)主体

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单位可构成本罪。实践中建筑建材市场、渣土运输、物业、装修行业多发单位、团伙强迫交易案件。

(四)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具有促成交易、谋取经济利益目的;过失、间接故意不构成本罪。

王训律师,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联系电话:1865595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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