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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锋律师助力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撤销案件做不起诉处理 编辑:徐明锋

作者: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 徐明锋(副主任、刑事部负责人、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专利代理人双重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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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础案情梳理

本案当事人杨某,合肥本地家电批发经营者,经营安徽电器有限公司,主营X热水器、厨卫家电批发。2023 年 3 月 8 日,瑶海公安广场派出所联合X品牌打假人员,在其仓库查获两款假冒X电热水器共计 94 台,公安机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杨某书面传唤并取保候审,后续多次传讯核查全案进货、销售流水、证人证言,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核心客观事实

1. 货源渠道:杨某通过家电微信群线上结识上游供货商陈X,未见面、未核验对方营业执照、X品牌授权证书,分多批次采购 P3MD1 两款X热水器,累计进货 P3 型号 587 台、MD1 型号 367 台。

2. 价格区间:P3 进货价 550 元 / 台,MD 进货价 480 元(后降至 450 元),对外仅加价 20-100 元批发给省内同行、散户,批发价与线上电商终端零售价存在合理价差,同市场同行调货价格与上游供货价差距极小。

3. 真伪辨别难点:涉案热水器仅内部加热管、限温器配件造假,外包装、机身外观与正品无明显差异,普通家电批发商无法肉眼分辨,仅专业售后拆解核验才能确认假货;仅一名庐江客户反馈产品漏水、售后判定假货,其余数百台销售商品无质量、假货投诉。

4. 上游 “真假混售”:杨某陈X处采购千余台X全系家电,仅涉案两款型号鉴定为假冒,其余型号均为正品,上游存在真假掺卖情形。

5. 控方指控逻辑:公安机关认为杨某在客户告知产品疑似假货后,未停止进货、未核验货源,主观明知假货仍持续销售,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全案销售金额、库存货值均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二、委托背景与当事人核心诉求

杨某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委托本所徐明锋律师、郑汝俊律师共同担任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当事人核心诉求:

1. 争取取保候审持续有效,避免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2. 论证自身不具备 “明知是假货仍销售” 的主观犯罪故意,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3. 即便无法不起诉,也全力争取缓刑、大幅从轻量刑,降低企业经营、个人征信影响;

4. 厘清上游供货商陈X核心责任,推动办案机关溯源查处源头造假、售假人员。

三、徐明锋律师全流程辩护工作

阶段 1:阅卷全盘梳理卷宗,锁定无罪辩护核心证据(审查起诉第一要务)

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高新区检察院完整查阅、复制全套卷宗材料,包含:4 次嫌疑人讯问笔录、多名售后 / 同行 / 品牌打假人员证人笔录、仓库扣押清单、涉案产品鉴定报告、微信转账流水、物流单据、传讯文书等全部案卷资料,完成三大核心证据梳理工作:

1. 拆分主观明知关键矛盾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 号)第四条,明确六种可推定 “明知” 法定情形,逐条比对卷宗证据:本案不存在涂改商标、低价异常、销毁凭证、受过同类处罚等法定推定明知情节,仅单一客户反馈瑕疵不足以直接认定杨某主观故意售假。

2. 提取有利于当事人客观书证
梳理进货、销售价格流水,对比袁雪枫等同行证言,证明涉案热水器批发价属于行业正常区间;提取千余台正品进货记录,佐证上游真假混售,杨某客观上无法区分批次真伪;调取售后笔录,证实假货辨别需要专业拆解检测,普通批发商无辨别能力。

3. 梳理程序与侦查漏洞
上游供货商陈X尚未归案,全案货源造假、批量售假核心事实未查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杨某与上游存在串通售假合意,控方证据链条存在重大断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阶段 2:多次会见当事人,固定有利供述、规范应对讯问

1. 看守所 / 律所多次会见杨某,完整核实进货沟通、客户投诉处理、售后沟通全过程,区分当事人 “担心客户流失叮嘱售后不要随意宣称假货” 的主观心态 —— 并非刻意隐瞒假货牟利,仅为正常商户维护客户的经营行为,不存在掩盖犯罪的意图。

2. 向当事人全面讲解《刑法》第 214 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构成要件、合肥本地同类案件裁判尺度,告知认罪认罚、坦白、初犯、积极配合调查等法定从轻情节的适用规则,辅导当事人规范应对检察院讯问,规避不利自认风险。

3. 梳理当事人从轻量刑素材:无任何前科劣迹、合法经营多年、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全部传唤、仓库库存涉案商品全部扣押未流入市场、获利金额较低,整理完整量刑情节清单。

阶段 3:起草、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保障当事人人身自由

结合卷宗证据与会见内容,徐明锋律师牵头起草正式《取保候审申请书》,递交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核心说理:

1. 杨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社会危险性极低;

2. 本案主观明知证据不足,涉案情节轻微,无持续售假、转移隐匿商品行为;

3. 当事人全程配合侦查机关传唤,随传随到,具备稳定固定居所、经营场所,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

4. 涉案库存商品已全部查封,不存在继续扩大侵权、危害市场的风险。
文书规范列明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成功维持当事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直至审查起诉终结,未被收押。

阶段 4:撰写上万字《审查起诉代理意见》,核心主攻不起诉

依托专利代理人复合专业优势,结合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出具完整书面代理意见,当面与承办检察官沟通 3 次,核心辩护观点分六大板块,也是本案律师最关键的辩护作用体现:

观点 1: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杨某具备 “明知假冒仍销售” 的主观故意(本罪定罪核心要件缺失)

1. 进货渠道、价格均符合家电批发行业惯例,无明显低价异常,不满足司法解释推定明知情形;

2. 假货辨别存在极高专业门槛,仅拆解内部配件才可识别,普通批发商不具备鉴别能力;

3. 仅单一客户反馈产品问题,数百台产品无同类投诉,当事人无法预判批次存在假货;

4. 叮嘱售后不对外宣称假货,仅为维护客户,无转移、隐匿、持续大批量售假牟利的主观目的。

观点 2:上游供货商陈X未到案,案件核心事实未查清,证据链不完整

所有假冒热水器均来源于陈X陈X真假混售、源头造假、批量供货是案件根源,在未对上游立案侦查、核实双方事前沟通合意的前提下,单独追究下游批发商刑事责任本末倒置,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杨某被上游欺骗、不知情的合理怀疑,符合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 刑事裁判原则。

观点 3:商标法层面,家电二级批发商合法二次销售不必然构成侵权

依据《商标法》商标权用尽规则,合法流通的注册商标商品二次销售无需品牌方单独授权,杨某仅从事批发分销,不生产、不贴牌假冒产品,不能仅凭无品牌直接授权直接推定其知晓货品为假冒。

观点 4:涉案商品大部分正品,假冒型号占比有限,社会危害性较小

杨某全年采购千余台X家电,仅两款少量型号为假冒,案发后 94 台库存假货全部扣押未流入市场,已销售货品仅少量出现售后问题,未造成大范围消费者权益损害,社会危害程度极低。

观点 5:当事人具备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

全程坦白、自愿配合所有侦查活动、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记录、主动配合扣押全部侵权商品,愿意配合品牌方、办案机关处理后续赔偿事宜,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观点 6:结合合肥本地司法尺度,同类存疑案件优先适用不起诉、轻缓处理

结合合肥高新区、瑶海区同类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判例,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上游未归案、情节轻微的批发商,检察机关多作出不起诉或量刑大幅从宽处理,恳请检察院参考本地裁判惯例。

阶段 5:持续跟进案件沟通,动态调整辩护方案

1. 针对检察官提出的证据疑问,逐一书面补充说明,提交同行进货价格佐证、售后证人笔录解读材料,消除办案机关对当事人主观心态的负面认定;

2. 同步告知当事人企业合规整改建议:完善货源资质核验、留存上游授权文件、建立产品真伪抽检流程,提交合规整改说明作为从轻佐证;

3. 全程跟进案件审限、补充侦查节点,及时向家属同步案件进展,提供全流程法律咨询,消除家属刑事诉讼焦虑。

四、本案凸显刑事辩护律师不可替代的核心作用

很多当事人、家属误认为刑事案件仅 “会见传话”,但本案完整流程能够清晰体现专业刑辩律师的多层核心价值,也是我常年办理合肥、蚌埠、淮南、六安、安徽全省经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实操总结:

1. 专业证据拆解,精准击破定罪核心要件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关键在于主观明知,普通当事人、家属无法读懂司法解释推定明知规则,更不会从数十份笔录、流水证据中梳理矛盾点。我依托知识产权复合资质,区分家电行业交易惯例与刑事犯罪边界,直接指出控方证据链重大缺陷,从根源动摇指控基础,为不起诉争取核心筹码。

2. 分阶段出具规范法律文书,正式向司法机关传递辩护意见

取保候审申请书、上万字审查起诉代理意见均具备规范法律逻辑、法条支撑,当事人自行提交的陈述材料不具备法律说服力,专业律师文书能够引导检察官全面审查从轻、无罪证据,直接影响案件处理结果。

3. 搭建当事人与公检法的专业沟通桥梁

当事人面对检察官讯问容易慌乱、作出不利自认,律师提前辅导、全程跟进沟通;同时以专业律师身份与承办检察官对等交流,客观陈述案件疑点,相比家属单方求情,更易被司法机关采信。

4. 精准把握安徽、合肥本地司法裁判尺度

深耕合肥十余年,熟悉高新区、瑶海检察院对于知识产权、经济类刑事案件不起诉、缓刑的适用标准,知晓本地办案机关对 “上游未归案、下游不知情批发商” 的从轻处理惯例,辩护意见贴合本地裁判习惯,大幅提升辩护成功率。

5. 全流程风险把控,兼顾人身自由与企业经营

本案中,取保候审文书成功避免当事人羁押,同时给出家电企业合规整改方案,既解决当事人刑事风险,也规避企业后续同类法律隐患,兼顾个人人身权益与企业长期经营。

6. 清晰梳理全案从轻情节,最大化降低处罚幅度

系统梳理初犯、坦白、库存商品未流通、上游源头未查清、主观无牟利恶意等全部从宽情节,形成完整量刑辩护体系,即便案件最终提起公诉,也可争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处理,无实刑羁押风险。

五、同类案件当事人法律建议(合肥 / 安徽家电、商贸经营者必读)

1. 商贸批发从业者采购品牌货品,务必留存上游营业执照、品牌授权书、进货发票,全程留存微信、物流、转账记录,避免真假混售货源牵连自身涉刑;

2. 一旦被公安传唤、立案,第一时间委托本地专业刑事律师介入,黄金 37 天取保、审查起诉不起诉是案件最优处理窗口期;

3. 若仅下游分销、未参与造假、无明显低价进货,律师可重点从 “主观不明知” 角度开展无罪 / 不起诉辩护,大幅降低刑事追责风险;

4. 合肥地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库存未售出、初犯、配合调查、证据存疑,不起诉、缓刑适用概率远高于一线城市。

六、律师咨询对接信息

我是徐明锋,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部负责人,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同时具备律师 + 专利代理人双重资质,专攻合肥、蚌埠、淮南、六安、芜湖及安徽全省经济犯罪、知识产权刑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诈骗罪、职务犯罪、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二审改判案件。
擅长 37 天黄金取保、审查起诉不起诉辩护、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主观要件无罪论证,深耕合肥本地司法裁判尺度,办案收费透明无隐形消费,未成年人、小微企业案件可人性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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