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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害人家属 严惩驾车甩人致死凶犯 ——徐明锋律师成功代理故意伤害致死刑附民案 编辑:徐明锋

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典型案例

近日,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徐明锋律师代理的一起重大故意伤害致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案号:(2016)皖01刑初18号),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刘某旺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徐明锋律师在本案中担任被害人史某乙的母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宗某的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刑事指控与附带民事赔偿,为被害人家属提供了专业、有力的法律代理,助力司法机关严惩犯罪、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一、案情回顾:店铺转让纠纷引发的驾车甩人致死惨案

2015年1月11日,被告人刘某旺伙同杨某峰(在逃)等人驾车至合肥市临泉路某投资公司门店,与被害人孙某、史某乙(男,殁年54岁)协商解决因转让店铺产生的纠纷。因对方尚欠11万元转让费未付清,孙某为防止对方搬走店内物品,已将店门锁起。双方协商未果,当日中午在一起吃饭饮酒过程中发生争吵。

当日下午3时许,双方返回店内再次发生肢体冲突。其间,杨某峰乘机将店内一台液晶电视机拆下抱走,交给刘某旺放在车上。随后刘某旺发动车辆,伙同杨某峰等人准备离开。孙某、史某乙发现后上前阻止,孙某从车外扒在驾驶室窗户上与刘某旺厮打,史某乙从车外抱住驾驶室一侧前后车窗中间的车柱与杨某峰厮打。杨某峰催促刘某旺开车快走,刘某旺明知二人扒在车外,仍强行驾车加速离开现场,致使孙某从车门边掉落摔伤。车辆继续加速行驶约50米后,杨某峰在车内掰开史某乙的双手,致史某乙从车辆外侧掉落,当场摔死。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史某乙系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孙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案发后,刘某旺驾车逃离合肥,2015年1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河南省伊川县抓获归案。

2016年2月18日,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旺犯故意伤害罪,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史某乙的母亲宗某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90304.5元,并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徐明锋律师接受宗某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

二、代理思路:刑事追责与民事赔偿双线推进

徐明锋律师接受被害人家属委托后,深感责任重大。本案系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恶性刑事案件,且同案犯杨某峰在逃,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定性均存在较大争议。徐明锋律师围绕刑事追责与民事赔偿两条主线,制定了系统的代理方案。

(一)刑事部分:支持公诉指控,力主严惩犯罪

第一,坚定支持检察机关故意伤害罪的指控。庭审中,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刘某旺的行为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另一被害人孙某的代理人则主张构成故意杀人罪。徐明锋律师作为被害人家属的诉讼代理人,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支持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指控,认为刘某旺明知他人扒在车外强行开车会造成人身伤害,仍加速驾车甩开他人,对伤害结果持放任态度,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该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

第二,论证被告人系主犯,不构成坦白。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刘某旺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徐明锋律师指出,刘某旺作为车辆驾驶人,在明知被害人扒在车外的情况下强行加速驾车,是造成被害人一死一伤后果的直接实施者,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其到案后对是否知道被害人扒在车上这一影响定罪的主要事实不能如实供述,依法不构成坦白。法院对上述代理意见予以采纳,未认定从犯与坦白。

第三,驳斥被害人过错的辩护观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两被害人存在过错。徐明锋律师结合全案证据指出,被害人因转让费被拖欠而阻止对方搬走财物、阻止对方离开,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该辩护意见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法院不予采纳。

代理意见要点:被告人刘某旺明知他人扒在车外仍强行加速驾车,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不构成坦白,被害人无过错,请求法院依法严惩。

(二)民事部分:依法主张赔偿,维护家属合法权益

徐明锋律师同时担任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协助原告人宗某梳理赔偿项目,依法主张丧葬费、交通费等物质损失。针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项目,徐明锋律师向家属释明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制,并在庭审中依法主张了属于赔偿范围内的各项费用。法院最终依法支持了丧葬费25447元及交通费1000元,合计26447元。

三、裁判结果:被告人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旺明知他人扒在车辆外面强行开车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仍强行驾车加速甩开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旺的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其对影响犯罪定性的主要事实不能如实供述,依法不构成坦白;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2016年5月6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刘某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宗某丧葬费等合计人民币26447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徐明锋律师提出的关于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系主犯、不构成坦白、被害人无过错等代理意见,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为被害人家属实现了严惩犯罪的核心诉求。

四、承办律师简介

徐明锋律师,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兼任刑事部负责人、知识产权部负责人。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210702332。

【教育背景与专业资质】天津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民建会员,拥有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双重专业资质,专职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十余年,是安徽省内较早深耕刑事精细化辩护领域的专职律师之一。

【社会兼职】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天津财经大学商学院MBA企业家导师、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常年受聘担任安徽电视台《第一时间》、合肥电视台法制频道特邀法律点评嘉宾。

【荣誉奖项】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第三届合肥市优秀公益律师、合肥市司法行政工作表现突出个人。

【专业领域】主攻刑事业务,擅长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涉毒、涉黑恶等各类重大、暴力、经济、职务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同时处理交通肇事等普通刑事案件,可办理二审辩护、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争取等专项事务。徐明锋律师不仅为被告人提供专业辩护,也为刑事被害人及家属提供控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等全流程法律服务,办案覆盖安徽全省十六地市,熟悉区域裁判规则。

五、办案启示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及家属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专业律师的维护。在重大暴力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方诉讼代理人的角色不可替代:一方面,代理人可以协助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对罪名定性、主从犯认定、量刑情节等提出专业意见,防止重罪轻判;另一方面,代理人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被害人家属争取应有的物质赔偿。

本案中,被告人辩护人试图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从犯、坦白、被害人过错等理由为被告人减轻罪责,徐明锋律师作为被害人家属的诉讼代理人,逐一驳斥了上述辩护观点,有力支持了公诉指控,最终使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

徐明锋律师提醒:公民在经济交往中应当恪守诚信,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切不可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更不能以驾车冲撞、甩人等危险方式泄愤,否则将面临严厉的刑事追责。如遭遇刑事犯罪侵害,被害人及家属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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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基于已公开的裁判文书整理,仅作律师业务展示与普法交流之用,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作隐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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