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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案件轻判近下限 民事索赔核减超六成 ——徐明锋律师成功代理故意伤害罪刑附民案 编辑:徐明锋

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典型案例

近日,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徐明锋律师、白大伟律师成功代理的一起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案号:(2018)皖0104刑初106号),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其当事人杨某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接近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量刑下限;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赔偿24万余元,法院最终仅支持9.6万余元,核减比例超过六成。徐明锋律师在刑事辩护与附带民事代理中双线发力,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回顾:停车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

2017年8月26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心在合肥市蜀山区十里庙路某内衣店门口停放电瓶车时,与该店经营者、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双方继而相互推搡、拳击。在被他人拉开后,杨某心从其电瓶车后备箱中取出U型锁,击打李某头部,致李某头部受伤倒地。

李某随即被送往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省红十字会医院急诊,并在武警安徽省总队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李某系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左顶骨凹陷性骨折(深度约25px)、左顶叶脑挫裂伤、左顶硬膜外血肿等,于2017年8月31日行左顶颅骨骨折碎骨片取出探查术,同年9月30日出院。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案在审理期间,经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因外伤致开颅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

事发后,杨某心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公安民警接警后将其带回调查,杨某心在接受询问时即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当日,公安机关对杨某心给予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7年11月16日,本案被刑事立案,杨某心被抓获归案。

2018年2月6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蜀检刑诉〔2018〕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心犯故意伤害罪,向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杨某心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46946.2元。

二、辩护思路:刑事量刑与民事赔偿双线辩护

徐明锋律师接受杨某心家属委托后,同时担任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围绕刑事定罪量刑与民事赔偿数额两条主线展开精细化辩护。

(一)刑事部分:聚焦自首情节,争取从轻处罚

第一,依法认定自首。徐明锋律师指出,杨某心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

第二,论证案件起因与主观恶性。本案系因日常停车纠纷引发的偶发性冲突,不同于有预谋的暴力犯罪,当事人事前无伤害故意,系情绪失控下的临时起意,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第三,强调悔罪态度。杨某心归案后始终认罪悔罪,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达了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意愿,人身危险性较低。

辩护意见摘要:被告人杨某心系自首,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意愿,悔罪态度好,建议法庭依法从轻处罚。

(二)民事部分:逐项审核赔偿请求,依法核减不合理主张

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24万余元赔偿请求,徐明锋律师作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逐项进行了法律审查与抗辩:

一是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赔偿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仅此两项即核减11万余元。

二是误工费主张过高。原告人主张误工费5万元,但未能提供充分的收入证明。徐明锋律师提出,原告人系个体工商户从事内衣零售,应参照安徽省2017年度批发和零售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结合鉴定确定的150日误工期,误工费应为21813元,该意见被法院采纳。

三是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主张缺乏依据。原告人主张后续治疗费35000元,法院根据鉴定意见确定的25000元至35000元区间,酌情确认为3万元;主张交通费5000元未提供充分票据,法院酌情确认为800元。

三、裁判结果:量刑近下限,赔偿核减超六成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心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发后,杨某心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自首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2018年7月31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杨某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接近法定最低刑)

二、被告人杨某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人民币96279.2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主张赔偿246946.2元,法院最终支持96279.2元,核减金额达15万余元,核减比例超过60%。徐明锋律师提出的刑事从轻处罚及民事赔偿核减的辩护、代理意见,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四、承办律师简介

徐明锋律师,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兼任刑事部负责人、知识产权部负责人。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210702332。

【教育背景与专业资质】天津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民建会员,拥有中级律师、专利代理人双重专业资质,专职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十余年,是安徽省内较早深耕刑事精细化辩护领域的专职律师之一。

【社会兼职】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天津财经大学商学院MBA企业家导师、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常年受聘担任安徽电视台《第一时间》、合肥电视台法制频道特邀法律点评嘉宾。

【荣誉奖项】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第三届合肥市优秀公益律师、合肥市司法行政工作表现突出个人。

【专业领域】主攻刑事业务,擅长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涉毒、涉黑恶等各类重大、暴力、经济、职务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同时处理交通肇事等普通刑事案件,可办理二审辩护、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争取等专项事务,并代理刑事附带民事维权案件。办案覆盖安徽全省十六地市,熟悉区域裁判规则,团队可提供刑事全流程法律服务。

五、办案启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空间较大。自首、被害人谅解、积极赔偿、认罪悔罪等情节均是争取从轻处罚的重要抓手。本案中,徐明锋律师紧紧抓住当事人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这一关键事实,依法论证自首成立,最终使量刑接近法定最低刑,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范围有明确的法律边界,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专业律师介入后,逐项审核原告人的赔偿请求,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依法抗辩,可以有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合理的赔偿负担。

徐明锋律师提醒:日常生活中因琐事引发的肢体冲突极易升级为刑事案件,一旦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即可能面临刑事追责。遇事应冷静处理,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如已涉案,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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