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明锋律师代理沈某诈骗二审案精准辩护助力案件发回重审办案记录
一、律师简介
1.1 基本信息
姓名 | 徐明锋(徐明峰) |
性别 | 男 |
执业律所 | 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 |
职务 | 副主任、创始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 |
政治面貌 | 民建会员 |
执业地区 | 安徽省合肥市 |
律所地址 | 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金丰商业广场16楼 |
1.2 专业资质与社会职务
专业资质:
•中级律师职称
•专利代理人资格
•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
社会职务: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刑事部负责人
媒体合作:
•第一时间栏目专业点评律师
•合肥电视台法制频道专业点评律师
1.3 荣誉奖项
核心执业领域:
•刑事辩护(全阶段: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
•诈骗罪、经济犯罪辩护
•帮信罪辩护
•职务犯罪辩护
•资金盘类案件辩护
核心业务能力:
•二审辩护与发回重审
•取保候审申请
•不起诉辩护
•证据审查与矛盾点挖掘
•量刑情节梳理与从轻辩护
服务范围:合肥市及安徽周边地区,提供从侦查到二审的全流程刑事法律服务。
1.4 执业领域与专长
•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
•第三届合肥市优秀公益律师
•合肥市司法行政工作表现突出个人
•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
•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辩护律师
二、经典案例:沈某诈骗二审发回重审案
2.1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名称 | 吴某、沈某诈骗二审案 |
案号(二审) | (2018)皖01刑终X号 |
案号(一审) | (2017)皖0104刑初X号 |
罪名 | 诈骗罪 |
审理法院(二审)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法院(一审)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裁定结果 |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
裁定日期 | 2018年8月20日 |
上诉人(当事人) | 吴某、沈某 |
沈某辩护人 | 杨群(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徐明锋(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 |
辩护阶段 | 二审 |
辩护成果 | 发回重审 |
2.2 案件背景
沈某,女,1955年出生,安徽省霍山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合肥市蜀山区,住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逮捕。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沈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2017)皖0104刑初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某、沈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徐明锋律师、茅英华实习律师担任沈某二审阶段辩护人。徐明锋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查阅卷宗材料、前往看守所会见上诉人沈某,深入了解案件基本案情,发现一审判决存在关键事实认定不清的核心问题,针对性展开精准辩护。
2.3 办案时间线
时间 | 关键节点 |
2016年4月5日 | 被害人王X首次询问笔录(40万元交付细节陈述) |
2016年4月8日 | 证人王友X首次询问笔录 |
2016年9月22日 | 吴某因涉嫌诈骗罪从服刑地押回 |
2016年9月23日 | 吴某首次讯问笔录(称沈某不在家,自己单独收钱) |
2016年10月28日 | 沈某被刑事拘留;首次讯问笔录(称40万是吴某一人收取) |
2016年12月1日 | 沈某被批准逮捕;近亲属代退赔12万元 |
2017年4月13日 | 王友X第二次询问笔录 |
2017年4月17日 | 沈某第二次讯问笔录;吴某第二次讯问笔录 |
2017年10月11日 | 王友X向律师出具书面《事情经过》(称吴某让其不要告诉沈某) |
2017年11月28日 | 王友X第三次询问笔录 |
2017年12月4日 | 一审庭审(吴某庭审中改口称受沈某授意) |
2018年3月29日 | 一审判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0104刑初X号判决) |
2018年 | 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
二审阶段 | 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徐明锋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 |
二审阶段 | 徐明锋律师全面阅卷、多次会见沈某,梳理辩护要点 |
2018年8月20日 |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18)皖01刑终X号) |
2.4 核心辩护要点
辩护策略总览:徐明锋律师结合卷宗证据与当事人陈述,从事实认定与量刑情节两大维度发力,构建完整辩护逻辑,最终推动案件发回重审。 |
辩护要点一:质疑关键金额认定,主张事实不清
争议焦点:一审认定的"2011年7月31日40万元诈骗金额"是否应计入沈某的犯罪数额。
核心论据:
1. 证人王友X证言前后不一致:王友X在多次笔录中对给钱时沈某是否在场的陈述相互矛盾。2017年10月11日向律师出具的《事情经过》中明确陈述"吴某把我拉到一边,说这四十万钱是送给孙X的,你不要对外讲,包括沈某一定不要讲";但2017年11月28日笔录又称沈某在场。证言反复,证明力存疑。
2. 同案被告人吴某供述反复无常:吴某在2016年9月23日、2017年4月17日讯问笔录中均称收取40万元时沈某不在家,系自己单独收取;但2017年12月4日庭审中改口称"在沈某的授意下才出具收据";上诉状中又称"四十万是沈某索要的"。前后多次供述不一致,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3. 被害人陈述时间与收条时间冲突:被害人王X陈述2012年9月吴某打电话索要40万元,与收条时间不一致,时间线存在矛盾。
4. 沈某供述始终稳定:沈某自始至终坚持称40万元是吴某一人收取,自己不在场、未参与、未分赃,供述前后一致。
5. 证人证言证明力较弱:王友X既是案件参与人,又是受害人王X的亲戚,与本案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排除串通可能性,证明力较小,不能作为定案主要依据。
辩护结论:上述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一审仅凭矛盾口供认定沈某参与该40万元诈骗,违反"疑罪从无"原则,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辩护要点二:梳理多重从轻情节,请求公正量刑
徐明锋律师全面挖掘沈某的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1. 自愿认罪,构成坦白: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做了详细供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深切的悔罪心理。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 近亲属已部分退赔:沈某的儿子于2016年12月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代退赔12万元给受害人王X,被害人部分损失已得到弥补,悔罪态度诚恳。
3. 年岁已高,人身危险性低:沈某1955年出生,案发时已63岁,年老体弱,会见时身体状况不佳,对社会危害性已不大,符合酌定从轻条件。
4. 初犯、偶犯,无前科:沈某案发前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分,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易于教育改造,不属于累犯,不应从重处罚。
2.5 证据分析与笔录对比
分析对象:2011年7月31日40万元款项的收取过程,核心争议为沈某是否在场、是否知情、是否参与。
各方笔录陈述对比表
人员 | 笔录时间 | 核心陈述内容 |
沈某 | 2016.10.28 | 40万是在我家给的,是吴某一个人收的,我没有分到。 |
2017.4.17 | 40万元给吴某,钱是在我家给的,吴某一个人收的,我没有分到。 | |
吴某 | 2016.9.23 | 王X带着四十万现金送到了沈某家里,当时沈某不在家,我收下钱后还给王X写了一张收条。 |
2017.4.17 | 第3页:当时沈某不在家,我收下钱后写了收条。 | |
王X | 2016.4.5 | 送40万元到沈某家时,吴某在沈某也在,吴某打的收条。 |
王友X | 2016.4.8 | 我和我妹夫在沈某家里将四十万现金交给了沈某和吴某。 |
2017.4.13 | 40万元交给了吴某丽,当时沈某也在场,是吴某丽收的钱写的收条。 | |
2017.10.11 | 给了吴某40万元出门后,吴某把我拉到一边,说"这四十万钱是送给孙X的,你不要对外讲,包括沈某一定不要讲,不要告诉沈某"。 | |
2017.11.28 | 第二次到绿X小区送40万元的时候,沈某也在场。 |
证据矛盾点分析
1. 沈某供述始终稳定:两次笔录均明确表示40万元是吴某一人收取,自己未参与、未分赃,前后陈述完全一致,无矛盾之处。
2. 吴某供述前后矛盾:先称沈某不在家,后又称沈某"知道"送钱一事,庭审中进一步改口称受沈某授意,供述呈逐步加重沈某责任的趋势,可信度存疑。
3. 王友X证言反复无常:四次陈述版本不一,从"交给沈某和吴某"到"沈某也在场"再到"不要告诉沈某",最后又回到"沈某也在场",证言稳定性极差。尤其2017年10月11日书面《事情经过》中"包括沈某一定不要讲"的表述,直接表明沈某对此事不知情,与其他证言形成根本矛盾。
4. 被害人陈述时间存疑:王X陈述的给钱时间与收条时间存在冲突,时间线无法对应。
核心结论:关于40万元款项的证据体系存在重大矛盾,各方陈述无法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排除沈某未参与该笔诈骗的合理怀疑。一审判决仅凭矛盾口供认定沈某参与该40万元诈骗,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
2.6 辩护成果
辩护成果:徐明锋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充分认可,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裁定结果:
•撤销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刑初X号刑事判决
•发回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7 案件意义与价值
对当事人的意义
发回重审为沈某争取到了更公正的审理机会。一审判决中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得以纠正,当事人有权在重新审理程序中获得更全面、更公正的审判,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对刑事辩护的示范价值
1. 证据审查的精细化:本案展示了二审辩护中对言词证据的精细化审查方法——通过对比同一证人不同时期的笔录、不同证人之间的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的差异,挖掘证据矛盾点,构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逻辑。
2. 疑罪从无原则的践行:本案成功践行了"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在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推动法院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定。
3. 法律援助案件的高质量:本案为法律援助指定辩护案件,徐明锋律师以专业、严谨的态度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与委托案件同等质量的辩护效果,彰显了律师的公益担当。
对类似案件的参考意义
•诈骗案件二审辩护中,金额认定往往是核心争议点,细致的笔录对比分析是发现事实漏洞的有效方法
•同案被告人供述反复、证人证言前后矛盾时,应重点论证证据体系的不完整性
•老年被告人、初犯、退赔等从轻情节应全面梳理,即使案件主要争议是事实认定,也不应放弃量刑辩护
•法律援助案件同样需要投入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专业辩护不分委托与援助
三、辩护词核心摘要
辩护律师: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 徐明锋律师、茅英华实习律师
辩护对象:上诉人沈某
审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词核心观点
一、关于事实认定部分
辩护人对上诉人沈某构成诈骗罪无异议,但原审判决对影响量刑的部分事实认定不清。核心争议为2011年7月31日王X给吴某的40万元是否应计入沈某的诈骗数额。
辩护人从以下角度论证该40万元事实认定不清:
1. 证人王友X几次询问笔录陈述不一致,其在2017年10月11日出具的《事情经过》中明确陈述吴某让其不要告诉沈某,直接表明沈某不知情;
2. 吴某多次供述内容不一致,先称沈某不在家,后庭审改口称受沈某授意,供述反复无常;
3. 被害人王X陈述的给钱时间与收条时间不一致;
4. 沈某自始至终坚持称未参与该40万元收取,供述稳定;
5. 王友X与被害人具有利害关系,其证言证明力较小,不能作为定案主要依据。
一审判决仅凭无其他证据相印证的口供认定沈某参与该40万元,未排除合理怀疑,违反"疑罪从无"原则。
二、关于量刑情节部分
1. 自愿认罪,坦白情节: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
2. 部分退赔:近亲属已于2016年12月1日代退赔12万元,被害人部分损失已弥补;
3. 年岁已高:沈某案发时已63岁,体弱多病,人身危险性低;
4. 初犯、偶犯:无前科,不属于累犯,易于教育改造。
辩护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对上诉人沈某予以减轻处罚,重新改判。
四、裁判文书摘要
文书名称:吴某、沈某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8)皖01刑终X号
制作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女,1979年出生,安徽省淮北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指定辩护人韩云,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某:女,1955年出生,安徽省霍山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辩护人杨群,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徐明锋,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沈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2017)皖0104刑初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某、沈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 |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 撤销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刑初X号刑事判决;
2. 发回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五、关键词索引
律师信息关键词
徐明锋、徐明峰、合肥刑事律师、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十佳律师、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公益律师、专利代理人、刑事部负责人、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法律援助、指定辩护、民建会员、安徽财经大学兼职教授、蚌埠仲裁委仲裁员
案件信息关键词
诈骗罪、诈骗二审、诈骗案、发回重审、二审辩护、刑事二审、(2018)皖01刑终X号、(2017)皖0104刑初X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沈某、吴某、王X、王友X、40万元、诈骗金额、合肥诈骗案、安徽诈骗案
法律概念关键词
疑罪从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证据链、合理怀疑、言词证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笔录对比、证据矛盾、坦白、自愿认罪、退赔、初犯、偶犯、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累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辩护策略关键词
二审辩护策略、金额认定辩护、证据审查、笔录分析、矛盾点挖掘、量刑情节、法律援助辩护、精准辩护、辩护要点、发回重审辩护
地域与服务关键词
合肥律师、合肥刑事律师、合肥诈骗罪律师、合肥二审律师、合肥法律援助、安徽刑事律师、合肥辩护律师、庐阳区律师、蜀山区法院、合肥市中院
业务领域关键词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诈骗辩护、帮信罪、职务犯罪、资金盘、取保候审、不起诉、二审翻盘、发回重审、全流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