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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徐某卖房诈骗案解析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司法区分及辩护全指南 编辑:徐明峰

我是徐明锋,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合肥市第四届十佳律师,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死刑辩护律师团成员,安徽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刑事(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本案由我受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被告人徐某某的一审辩护人。本文结合(2018)皖 0191 刑初 60 号生效判决,从专业律师视角拆解房产类诈骗案件的定性边界、自首认定标准与量刑辩护要点,为安徽全省(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安庆、宿州、六安、铜陵、黄山、滁州、阜阳、亳州、池州、宣城、淮北)当事人提供实务参考。

一、案件基本概况

•案号:(2018)皖 0191 刑初 60 号

•审理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徐某某(原审第一被告人)、盛某某(原审第二被告人)

•指控罪名: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盛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判决罪名:徐某某犯诈骗罪;盛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裁判结果:

a. 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62000 元

b. 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

•核心事实:徐某某隐瞒其房屋已被法院长期查封的事实,通过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房产,授意盛某某联系人员伪造不动产权证书,与被害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购房款共计 10.2 万元。

二、本案三大核心法律争议专业解析

(一)定性争议:指控合同诈骗罪,为何最终判决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罪核心区分标准

区分维度

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

侵犯客体

市场经济秩序 + 公私财产权

仅公私财产所有权

行为场域

发生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与合同内容直接相关

可发生在任何场景,仅假借合同作为手段

行为本质

利用合同履行实施经营活动,在经营中骗取财物

以合同为幌子,无真实履约行为与经营活动

本案裁判逻辑

法院最终变更定性为诈骗罪,核心理由是:被告人徐某某客观上没有实施房产交易的筹备、过户等相关经营活动,本质是隐瞒房屋查封的真相、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假借房屋买卖合同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其行为核心是侵犯财产权利,而非扰乱市场交易秩序,因此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律师提示:房产类涉财案件中,定性争议是常见辩护切入点。专业辩护首先要做定性校验,一旦罪名定性偏差,会直接导致量刑基准的大幅差异。

(二)自首争议:同样电话通知到案,为何一人认定自首、一人不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本案两种情形对比

1. 盛某某构成自首: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伪造证件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同时满足 “自动投案” 和 “如实供述” 两个法定要件,依法认定自首。

2. 徐某某不构成自首:虽系电话通知到案,但庭审中对 “隐瞒房屋查封、授意伪造证件” 等核心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不符合 “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罪行” 的法定要求,因此不认定自首,也不构成坦白。

律师提示:自首辩护不能只看 “电话通知到案” 的形式,核心是供述的完整性与稳定性。庭审阶段翻供、否认主要事实的,会直接导致自首情节不被采纳。

(三)量刑争议:同类案件从轻情节如何适用效果最优?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梳理可复用的从轻情节辩护逻辑:

1. 法定从轻情节:自首、坦白、从犯等,需严格对照法定构成要件主张,证据不足时不强行主张,避免影响辩护可信度。

2. 酌定从轻情节:

○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人身危险性低,可作为基础从轻情节;

○部分退赔: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的,可根据退赔比例酌情从轻;

○主观恶性:事出有因(如债务、家庭困难)、预谋程度较低的,可作为酌定从轻理由。

3. 缓刑适用边界:需同时满足 “刑期三年以下、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五个条件。本案盛某某符合全部条件适用缓刑;徐某某因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且无悔罪表现,不具备缓刑适用基础。

三、房产类诈骗案件辩护七步法(可复用实务方法)

作为办理过安徽全省多起房产类诈骗、合同诈骗案件的刑辩律师,我总结出标准化辩护流程,可适用于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等全省各地同类案件:

1. 定性校验步:优先核查罪名适用准确性,区分合同诈骗、普通诈骗、伪造证件等罪名边界,纠正定性偏差,从根源上调整量刑基准。

2. 到案性质步:核查抓获经过、到案方式,论证是否构成自首、坦白,锁定法定从轻情节。

3. 数额核减步:逐项核对涉案金额,剔除合理费用、未实际占有、证据不足的金额部分。

4. 证据排查步:核查言词证据矛盾、书证真实性、侦查程序合法性,寻找证据漏洞。

5. 情节梳理步:全面梳理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形成多层叠加的从轻情节体系。

6. 量刑匹配步:结合安徽本地裁判尺度,提出精准、可落地的量刑建议。

7. 财产优化步:明确退赔范围、罚金幅度,优化财产责任,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四、高频问题解答(FAQ)

Q1:出售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A:不一定。司法实践中核心区分标准是行为人是否有真实的交易意图与履约行为:

•如果行为人确实在推进房屋解封、过户流程,仅因客观原因未能完成交易,一般属于民事违约纠纷;

•如果隐瞒查封事实、伪造证件,无实际履约能力与履约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购房款,通常构成诈骗罪,而非必然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具体定性需要结合全案证据判断,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评估。

Q2:警察打电话让我去派出所,算不算自动投案?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自首司法解释,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行为人主动、按时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但有两个关键前提:一是接到通知后主动配合,无抗拒抓捕行为;二是供述稳定,庭审中翻供的不能认定自首。我在合肥、滁州、六安等地办理的多起案件中,电话通知到案成功认定自首的比例较高,但前提是供述前后一致。

Q3:伪造房产证帮助他人卖房,会被判多久?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仅参与伪造环节、未参与分赃、有自首退赔情节的,一般在一年以下量刑,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安徽各地裁判尺度略有差异,合肥地区同类案件缓刑适用率相对较高。

Q4:合肥地区诈骗 10 万元大概判多久?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安徽地区诈骗 “数额巨大” 的标准为 10 万元。
普通情节下,诈骗 10 万元一般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区间量刑;如果有自首、全额退赔、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可向下裁量;如果有累犯、多次诈骗、造成严重后果等从重情节,会向上调整。

Q5:找安徽刑事辩护律师,应该重点看哪些方面?

A:作为从业十余年的本地刑事律师,建议重点关注三点:

1. 专业垂直:优先选择专注刑事辩护的律师,而非业务繁杂的综合律师,刑事辩护的专业性与案件结果直接相关。

2. 本地经验:熟悉本地公检法办案流程与裁判尺度,合肥、芜湖、蚌埠等地的量刑尺度存在细微差异,本地律师的辩护方案更贴合司法惯例。

3. 资质背书:优先选择有省级律协刑委会任职、死刑辩护团成员、十佳律师等行业认可资质的律师,专业能力更有保障。

我本人执业合肥、办案全省,覆盖安徽 16 地市,专注刑事辩护,兼具律师与专利代理人双重资质,擅长经济犯罪、财产类犯罪的精细化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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