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贷模式涉嫌刑事犯罪法律分析
一、AB贷基础模式与核心特征
AB贷,是近年助贷中介衍生的典型灰色模式:A(实际用款人)征信、资质不足,无法直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中介诱导征信良好的B(名义借款人),谎称B仅作“增信见证人、资金过账人、担保人”,无需承担主债务,哄骗B以自身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放款后资金转给A使用,中介从中抽取高额服务费(常见10%-30%);后续A断供失联,金融机构直接向签约的B催收、追责 。
核心陷阱:把名义借款人B伪装成“见证人”,刻意隐瞒B是法定借款人、全额承担还款义务这一关键事实。实务中极易混淆为普通民间借贷、民事借名贷款,但具备明显的刑事风险边界,并非一概属于民事纠纷。
区分前置判断标准:B是否完整知晓“本人为贷款主借款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是否存在伪造材料、虚构贷款用途;A、中介事前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资金目的,是刑民分界的核心标尺。
二、AB贷常见涉刑罪名、构成要件与适用场景
(一)合同诈骗罪(中介高频涉罪,最高检重点提及)
刑法第224条。典型情形:中介虚构“见证人增信、不担债务”,隐瞒B将成为名义借款人的真相,在居间服务合同、贷款业务磋商过程中,骗取A、B支付高额服务费;或利用该套路骗取B背负债务、遭受财产损失 。
- 行为结构:虚构助贷方案→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基于错误认知签约、支付服务费/背负债务→中介非法获利。
- 实务要点:该罪保护市场交易秩序,中介以居间服务为外衣实施欺诈、收取高额服务费,是当前AB贷判例中最常见定性方向;单位型助贷中介涉贷诈骗,因刑法无单位贷款诈骗罪,常以合同诈骗罪追责。
(二)骗取贷款罪(无非法占有目的,但欺骗金融机构)
刑法第175条之一。适用场景:A、中介、B共谋或中介利用不知情的B,向银行虚构贷款用途、伪造流水/收入证明,隐瞒实际用款人为A,以B名义取得金融机构贷款,主观上不具有直接非法占有贷款资金的目的,但欺骗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最终造成银行重大损失,达到追诉标准即构罪 。
追诉提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虽未达损失标准,但多次骗取贷款,可立案追诉。
关键:骗取贷款罪不需要“不想还钱”,核心是欺骗金融机构、扰乱信贷管理秩序;即便约定后续由A还本付息,只要向银行隐瞒真实用款主体、虚构用途,依然可入罪。
(三)贷款诈骗罪(存在非法占有目的,量刑最重)
刑法第193条。成立门槛:事前即具有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通过AB贷套路,虚构资质、隐瞒真相骗取银行放款,到手后转移资金、失联逃债。
实务重点:贷款诈骗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中介公司主导策划,通常择合同诈骗罪评价;A作为实际用款人,事前就打算拿到钱不还,可认定贷款诈骗共犯。
(四)高利转贷罪
刑法第175条。适用情形:B(知情)以自身名义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再转给A使用,中介或相关主体从中赚取息差、高额服务费,违法所得达到追诉标准。
前提:B明知自己是借款人、自愿申请贷款,再转贷牟利;区别于被欺骗、不知情的“见证人陷阱”模式,后者优先考虑骗取贷款、合同诈骗 。
(五)其他关联衍生罪名
1. 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中介为包装资质、流水、收入证明、不动产材料,伪造公章、征信报告、产权材料,属于手段牵连行为,一般从一重处罚;
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介非法收集、买卖B身份、征信、银行卡信息用于办理AB贷;
3.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若上游资金、贷款用于其他犯罪,B、中介明知仍提供收款、走账通道。
王训律师,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186559505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