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明锋律师团队代理开设赌产案涉案金额265万元成功缓刑
一、案情简介:经公安机关查明:2024年1月至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赵某伙同钟某、朱某(另案起诉)、徐某、朱某某、杜某等人在XX市出资并经营赌博公司。俱乐部组织赌客“德州扑克”方式进行赌博,共计非法获利约58万元人民币,吸收赌资约 265万元。依据法律规定,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委托背景与当事人核心诉求
徐某在案件侦查阶段,委托本所徐明锋律师、郑汝俊律师共同担任辩护人,当事人核心诉求:
1. 争取取保;
2. 论证自身不具备并未实际参与赌场的日常运营,争取最终判决结果缓刑;
文书规范列明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成功为争取当事人取保候审,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直至一审判决结束,未再被收押。
三、团队全流程辩护工作
阶段 1: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
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六安市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详细经过,安抚当事人情绪,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告知当事人案件后续可能出现的情形,整理当事人的需求。
阶段 2:根据了解的情形,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批捕申请书
根据多次会见内容,起草正式《取保候审申请书》及《不予批捕申请书》,递交公安机关,核心说理:
1. 徐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社会危险性极低;
2. 徐某为实际参与赌场的运营,只是前期进行投资,也从未获得分红,对赌场实际运营情况完全不了解;
阶段 3:阅卷全盘梳理卷宗,锁定无罪辩护核心证据(审查起诉第一要务)
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检察院完整查阅、复制全套卷宗材料,包含:嫌疑人讯问笔录、微信转账流水、物流单据、传讯文书等全部案卷资料,完成三大核心证据梳理工作。
阶段 4:撰写上万字《审查起诉代理意见》,核心主攻缓刑罪轻处罚
结合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出具完整书面代理意见,当面与承办检察官。法官沟通 数十次,也是本案律师最关键的辩护作用体现:
观点 1:徐某并未参与案涉场所的日常管理、决策,不是案涉场所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本案其余股东、赛官、荷官、参赌人员等人的笔录及银行流水等证据来看,徐某只是在案涉场所开设初期有过投资,但从始至终并未进行过实际的管理,案涉场所日常的实际管理者为其余股东等人。
其次,根据本案其余股东、员工、黄牛等人的供述,俱乐部日常管理主要是由杜某、朱某负责,日常决策主要是由赵某、钟某负责。徐某并不负责案涉场所的日常管理、决策,也不参与员工的招聘、工资的发放等事项,甚至很少看到徐某出现在俱乐部。
综上,徐某只是对俱乐部进行了投资,并未参与俱乐部的日常经营、管理、决策。
观点 2:嫌疑人徐某从未在俱乐部中获得分红,也从未获得过工资,在本案中的作用小,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其余股东、员工、黄牛等人的供述,虽然案涉场所流水巨大,但俱乐部运营过程中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从未进行过分红,因此徐某从未因此实际获利。且不同于杜某、朱某,徐某也从未从俱乐部领取过工资。
在本案中,徐某的角色仅属于投资者,仅在前期进行了投资,既不负责日常管理决策,也并未获得任何分红的收益,更是从未招揽过黄牛参与俱乐部的日常运营,主观恶性小,在俱乐部的日常经营中不起任何作用,在实际作用中甚至小于黄牛和赌场的赛官,应当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
观点 3:徐某在到案后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良好,应当从宽处理。
经公安机关查证,徐某案发前无犯罪记录,且到案后积极退赃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且徐某在到案后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退赃。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徐某在本案中出资占股少,且并不负责俱乐部的日常经营管理,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小、地位低,属于从犯。此外,徐某也是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请求法院给予缓刑。
阶段 5:持续跟进案件沟通,动态调整辩护方案
全程跟进案件审限、补充侦查节点,及时向家属同步案件进展,提供全流程法律咨询,消除家属刑事诉讼焦虑。
代理结果: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建议量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实刑,经过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最终法官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徐某从三年缓刑。